【成功案例】再婚遺產翻轉勝訴!成功爭取特留分,保障母女繼承權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5.12.23

一、開篇
再婚配偶在丈夫因癌症過世後,面對市值 1.82 億元 的遺產,卻發現代筆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前婚子女,自己與未成年女兒分文未得,生活瞬間失去保障。此類爭議並非個案,而是再婚家庭常見的遺產問題。法院雖認定遺囑形式有效,但認為內容侵害配偶特留分,最終判准取回應得遺產。本文將說明法院判斷重點,協助你評估自身權利。
二、案件背景
小蕎的丈夫因罹患末期癌症過世,留下約 1.82 億元的遺產。她原以為,這筆遺產至少能讓自己與未成年的女兒在未來生活上有所保障,卻在處理後事時才發現,丈夫生前已請律師代筆遺囑,對遺產分配作出安排。
依遺囑內容,丈夫將名下全部財產指定由與前配偶所生的三名子女繼承,並以生前曾給付小蕎1,200 萬元為由,主張這筆錢應列入歸扣,使小蕎實際上無法再分得任何遺產。遺囑中甚至還加上一項條件,要求小蕎與丈夫所生的女兒,必須等到成年後願意承擔祭祀責任,才有繼承的可能。
起初,小蕎認為遺囑既然形式完整,前婚子女也已依遺囑辦理繼承,自己與女兒恐怕很難再爭取任何權利。但在為女兒未來著想的情況下,她仍決定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經洪律師分析後指出,該遺囑雖表面合法,但內容已侵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特留分。最後,小蕎順利為自己與女兒爭取回依法應得的遺產比例,保障了基本生活與繼承權益。
三、法律核心
本案爭點在於,該遺囑是否已逾越《民法》第1187條所保障的遺囑自由處分界限,而實質侵害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權利。首先,遺囑對小蕎之女附加「須年滿20歲且承擔祭祀責任」的繼承條件,導致繼承開始時女兒實際無法取得遺產,形同變相剝奪其繼承權,已違反特留分制度保障基本生活與財產安全的立法目的。
其次,遺囑以生前曾給付小蕎 1,200 萬元 為由,主張全數歸扣並排除其繼承權,是否構成《民法》第1173條所稱之特種贈與,亦為本案重點。洪律師主張並提出證明,該筆款項給付時雙方尚未結婚,並非基於協助結婚或預為遺產分配,而屬情侶交往期間之情感餽贈,自不具先行給付遺產的法律意旨,依法不應歸扣。
法院最終認定,該遺囑雖在形式上合法成立,但其內容已侵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特留分,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經原告行使扣減權後,失其效力。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特留分受侵害者得行使扣減權,請求回復遺產為公同共有狀態,而非僅限金錢補償。最終,小蕎與女兒各成功爭取遺產十分之一的特留分,透過法律途徑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本案繼承人共 5 人(前婚子女 3 人、小蕎及女兒),法定應繼分為 1/5,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 1/2,故最終法院裁定為 1/10。
四、案件啟示
這場官司打得並不容易,在歷經多次庭審與證據補強後,法院終於採納了我們的見解,確認小蕎與女兒的繼承權利,並為再婚遺產爭議提供重要實務借鏡。本案中,法院判定原告勝訴,確認小蕎與女兒各自享有遺產十分之一的特留分,並命丈夫前婚姻子女塗銷其於臺中市豐原區8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登記;先位請求部分則駁回,訴訟費由五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此結果使小蕎從原本無法繼承的處境,轉為依法取得遺產公同共有權利,實質減輕經濟壓力,並保障未成年子女成年後的財產利益。丈夫前婚姻子女雖仍保有部分繼承權,但須依判決重新分配遺產,無法片面排除其他繼承人。
本案提醒,面對類似情況,應及早檢視遺囑是否附加不確定或不合理條件,並蒐集生前贈與證據,以釐清是否屬特種贈與,同時把握時效行使扣減權,避免繼承登記完成後權利受限。即便癌症末期所立遺囑形式上有效,但內容若侵害特留分,法院仍會介入,保障弱勢繼承人的基本權益。
五、呼籲
如果你也正面臨特留分受侵害、被繼承人偏心以致遺產分配不均、不確定遺囑內容是否有效等問題,可以先整理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留存遺囑內容等,這些都是評估是否有空間爭取的重要資料。
也建議每個遇到遺產問題的你可以像小蕎一樣,即使心灰意冷仍不放棄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以為陷入絕境的遺產問題博得一線生機,幫自己跟女兒爭取到特留分。法律手牽手官方帳號提供線上免費諮詢服務,也提供免費諮詢專線 0800-580-979,可以協助您評估案件是否有爭取空間。及早由專業人員進行協助,避免喪失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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