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租屋糾紛
委託人:H小姐(被告)
爭取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承辦律師:張嘉仁律師
案件背景
H小姐與原告於111年10月3日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40萬以及90萬元的押金,其中10萬押金由H小姐與原告收取,另80萬元匯至A公司。後續原告主張H小姐要求租金匯給二房東B公司,且B公司與C公司另有簽訂租賃契約,因此認為自己的租賃契約理應終止,於是請求H小姐返還90萬元的押金。
律師處理過程
主要問題
是否要返還90萬元的押金。
處理方向
律師主張租賃契約雖有約定押金金額,但80萬的匯款收據加上10萬元押金都無法證明是交付給H小姐,契約上也並未註明雙方有確實的進行交付90萬元的押金。
成果量化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免於返還90萬元的押金。
判決結果
法官最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判決原告請求H小姐返還其押金90萬元,為無理由,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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