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 返還代墊扶養費
委託人:小景(化名)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代墊扶養費
承辦律師:紀孫瑋律師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6.02.24

一、案件背景
原本協議好共同分擔孩子未來的承諾,卻在某個月份戛然而止。小景和前夫離婚時約定,由小景作為主要照顧者,一位子女以 1 萬元計算,前夫需在每月 5 號前支付兩萬元作為孩子的扶養費用。然自民國 113 年 3 月起,前夫無預警的停止支付扶養費,小孩所有日常開支由小景一人獨自承擔,隨著時間推移,這份斷炊的困境竟累積長達 16 個月,無奈之下小景找到紀律師協助,向前夫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沒想到前夫馬上反擊,向法院提出反聲請,聲稱須扶養祖父母、支付醫療費、租金及生活費 。更以此主張其名下有 150 萬元購車信貸,每月需還款 2 萬元,導致每月總支出高達 6 萬 7 千元,要求法院將扶養費減半至每人 5 千元 。初期小景一度認為對方的主張看起來很有道理,真的會只能追討一半,所幸在紀律師的協助下,抓住對方的突破口,成功反轉了局面。
二、法律核心
本案的主要爭點在於,孫子女對祖父母的道德給付,並不優先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購車貸款與家屬疾病,也不當然構成簽約時不可預見的重大情事變更。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責任具有優先性與持續性,離婚並不減輕或免除這項法律義務。
本案的突破關鍵,在於清楚區分「法定扶養義務」與「道德給付」。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屬於法律上優先且不得推卸的絕對義務;對祖父母的扶養則屬順位較後,且須證明其無其他扶養人或資助來源,始有可能發生分擔問題。扶養祖父母並不能成為減輕子女扶養費的正當理由。前夫雖主張經濟困難,但其同時具備購置高價機車及承擔大額購車信貸的能力,顯示其資力尚足,而非真正無力支付扶養費。購車貸款屬於個人消費與財務選擇,並非不可預見的外部劇變,不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所要求的「不可預見」與「顯失公平」要件,自不得據此主張情事變更。
面對扶養費欠款,紀律師採取的具體法律策略為將追討扶養費與減輕扶養義務聲請合併審理,提高效率;同時以《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為由請求一次性返還 32 萬元欠款。這背後的邏輯在於:合併審理讓法官全面檢視雙方資力,避免對方片面主張貧困;不當得利請求強調許景佩已代墊費用,強化法律正當性,讓追討更具說服力。
法院最終認定,前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即應預見生活負擔與扶養責任。購車貸款屬可預見且自願的財務安排,並非情事變更。其對醫療費用亦未盡舉證責任,且扶養祖父母並非法定優先順位,比例顯然失衡。法院因此駁回其減輕扶養義務的聲請,並判決其返還所積欠之扶養費。
三、案件啟示
本案告訴我們一件很重要的事:扶養費不是對方說不給就不給,也不是隨口說「情事變更」就能減少。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離婚不會讓責任消失,生活變忙、開銷變多、甚至自己多了貸款,也不能因此把孩子的生活費往後排。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優先順位。
很多人會被對方一句「我現在真的很困難」嚇到,以為法院一定會同情對方。但法律看的不是誰講得比較可憐,而是有沒有符合情事變更的條件。所謂情事變更,必須是當初無法預料、而且真的嚴重影響公平性的重大變化。自己選擇買車、增加貸款,並不屬於這種情況。不要因為對方聲音大、理由多,就誤以為自己沒有勝算。很多「情事變更」其實經不起法院檢驗。
四、呼籲
如果對方突然不再支付扶養費,你不需要一個人硬撐!如果對方要求減少扶養費,你不需要在還沒釐清法律前就退讓!如果欠款已經累積,你仍然有機會追回來!先冷靜盤點對方提出的理由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要件,蒐集對方的收入與支出資料,再評估是否提起訴訟追討或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不只是金錢問題,而是孩子穩定生活的保障。當你願意站出來用法律保護權利,很多看似無解的困境,其實都能找到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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