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兒少性影像刑法解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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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兒少性影像刑法解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詳解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4.01.24


在數位資訊快速傳播的時代,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的風險也隨之上升。尤其是性影像在網路間流傳,往往讓受害者難以擺脫創傷,也促使我國法律針對相關行為進行更嚴格規範。

本文將聚焦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第39條與第38條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事責任解析,幫助您了解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其法律後果,以及實務上常見誤區。

一、兒少性剝削是什麼

探討相關法條之前,我們先來認識何謂「兒少」及「性剝削」。現實中我們不乏看到關於兒少性剝削的新聞事件,但多數人對於這方面的認知可能是片面的,以為只有販賣、拍攝未成年色情影片才叫性剝削,但事實上,兒少性剝削的範圍不僅廣泛,也更貼近你我生活。

(一) 幾歲算兒少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

  • 兒童:指尚未年滿12歲者。
  • 少年:年齡介於12歲至未滿18歲之間。

也就是說,只要未滿18歲,都受到「兒少」相關法律的保護。法律上會特別針對這個年齡區間給予保護,是因為兒童及少年在心智發展與判斷能力上仍未成熟,容易受到引誘、誤導或威脅。

💡小提醒:
就算一個看起來已經「長得很成熟」的17歲青少年,也仍是法律所稱的「兒少」。即使對方自願拍照、自願傳送裸照給他人,也可能構成違法。

(二) 何謂性剝削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簡單來說,只要涉及以任何方式拍攝、製作、散布、持有與兒童或少年性相關的影像、姿態或行為,就可能構成性剝削行為。

⚠️即使兒少自願,也不表示合法。

(三) 生活常見的兒少性剝削案例

兒少性剝削的情境,其實比我們想像的還常見,有時甚至就在你我身邊。

  • 案例一:私密照片傳給男友,分手後成為報復工具

一位16歲少女在交往期間傳送裸照給男友,男方分手後將照片傳到Telegram群組,少女照片被轉傳上百次。即使是她自願傳送,男友的散布行為也已構成刑事責任,並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 案例二:聊天室誘導自拍

14歲男孩在網路聊天室被陌生人引導「玩遊戲」,逐步脫衣拍照換取虛擬點數。這些影像後來被上傳到非法網站,家長發現後報警,警方循線查出數十名兒少受害。

  • 案例三:遊戲實況主鼓勵粉絲拍「福利照」

某位人氣網紅在直播中對未成年粉絲說:「如果你真的愛我,就拍一張辣照給我。」多名粉絲照做後,這些照片被保存在實況主的手機裡。雖然他未散布,但仍涉及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構成刑責。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法律定義與刑責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性影像定義

《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1. 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即刑法性交行為)。
2. 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3.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構成要件

1. 持有行為:所謂「持有」,不是只有拿在手上的實體照片或光碟,手機、電腦裡的檔案、雲端空間、LINE或Telegram裡的影片連結,也都算是持有。

2. 無正當理由: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合法持有」這類影像。這表示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正當理由(例如執法人員因偵查犯罪而持有),則不構成犯罪。

3. 影像內容:不一定要明確發生性行為,只要是以兒童或少年為主體,畫面或聲音內容客觀上會引起性慾或羞恥感,就屬於違法影像。

(三) 兒少性影像的持有,依情節輕重,法律會有不同處罰

第一種:花錢買來的情況(支付對價)

  • 刑責: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新台幣10萬以上、100萬以下。

📌「支付對價」不限於金錢,也可能是用禮物、交換影像等方式獲得。

第二種:沒付錢也不行(無對價持有)

  • 刑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罰金:新台幣6萬~60萬元。

📌常見的例子包含:從群組或社群看到就存下來、轉傳影片後未刪除等,這些行為在法律上仍構成犯罪。

第三種:持有與性有關但不是影片的物品(性暗示物品)

  • 第一次被發現:罰鍰1萬~10萬元,還可能被要求接受輔導教育。
  • 第二次以上被查獲:罰鍰提高到2萬~20萬元。

📌這類內容可能是漫畫、語音、圖文、錄音等,只要涉及兒童或少年、帶有性意味,就會違法。

⚠️「不知道影像內容涉及兒少性行為」不一定能免除刑責,需視是否存在過失或疏忽。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行為人持有性影像的數量、犯後態度(例如是否悔改)、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作為量刑的依據。

 

(四) 持有未成年影像: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與相關條款比較

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公訴罪,無需提告即可偵辦。

依照現行法規,只要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不管有沒有人發現或提告,國家都可以主動偵辦與起訴。

這也代表,只要有人在網路上散布或轉傳兒少性影像,一旦被查獲,即使沒有受害者報案,也無法用「息事寧人」來逃避法律責任。

2. 與《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比較➡️告訴乃論為主,除非涉兒少。

若是純粹散布一般猥褻物品(不涉及兒童或少年),例如成年人之間拍攝的情色影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此條多數情況下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有被害人或相關人提出告訴,警方與檢方才能依法偵辦。但一旦涉案對象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無論散布、製作、或單純持有,都會進入《兒少法》的處理框架中,自動升級為公訴罪。

3. 實務情境舉例

  • 你在LINE群組看到兒少裸照,一時好奇存到手機裡。
  • 警察在掃蕩非法影像網站時,查出你雲端帳號有兒少影像。
  • 你持有的是成人色情影片,但對方後來被發現未成年。

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與持有兒少性影像的預防與案例分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主要針對散布、販售、提供、公開展示或播送兒少性影像等行為,設下嚴格處罰。這是整部條例中最核心、也是刑責最重的部分之一。

(一) 什麼情況會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只要做了以下行為,只要對象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不論你是否收費、是否獲利,都會構成犯罪:

1. 散布、販售或轉交兒少性影像
2. 公開展示或播放這些影片、照片、動畫
3. 傳送給他人觀看、下載或儲存
4. 提供雲端連結或檔案路徑讓他人取得
5. 利用社群平台、網站或通訊軟體擴散這些內容

📌 只要有「傳出去」的動作,就算對方沒打開來看,也算散布。

(二) 刑責分別多重

第一種:散布、播放、交付、展示兒少性影像

散布、播放、交給別人、公開展示或用其他方式讓人看到、聽到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包含圖片、聲音、影片,只要是跟性有關、會引起性慾或讓人感到羞恥的內容)。

  • 刑責: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種:持有並意圖散布

持有並且意圖要散布、播放、交付、或公開展示於他人。

  • 刑責: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種:如果是為了賺錢,刑責會更重

如果散布或持有的目的是為了想賺錢,刑責會在原本的基礎上加重一半。

第四種:未遂也罰

就算還沒有成功散布或販賣,但只要有開始做這件事(例如準備傳影片出去),就算最後沒有成功傳送,一樣會被判刑(未遂犯)。

第五種:查獲物品一律沒收

只要查到這類的影片、圖片、聲音,不管是不是你擁有的,都會被沒收,不能再流傳或使用。

(四) 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轉傳群組影片被判刑

一名男子在網路社團收到一部疑似未成年少女自拍的裸露影片,他雖然沒有拍攝、也沒有收錢,只是轉傳給朋友「看一下」,結果朋友報警,男子最終依《兒少法》第38條被起訴,法院判刑3年2個月徒刑、緩刑4年,並需接受輔導教育與公益服務。

 

案例二:提供雲端連結也構成犯罪

某學生下載多部兒少性影片後,未公開散布,但有分享 Google Drive 的影片連結給聊天室其他人。雖然「只是連結」,但仍被視為提供媒介供人取得,法院依第38條判刑5年6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五) 如何預防誤觸法網

  • 不要點擊或下載來源不明的影片或圖片連結(即使是同學、朋友傳來的)。
  • 收到疑似違法內容時,不要轉傳、不要儲存、不要討論。
  • 發現非法兒少性內容,請截圖報警,並立即刪除原始資料。
  • 教育孩子「自拍裸照」的法律與風險意識。
  • 提醒身邊長輩與青少年,網路傳訊也算法律證據,不要認為匿名就沒事。

結論

當我們處於資訊極度流通的環境中,對兒少性影像的處理更需格外謹慎。無論是出於分享、轉傳,甚至單純持有,只要行為觸及法律紅線,就可能面臨嚴重刑責。

了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範,不只是守法的基本要求,更是保護兒少、避免自己誤觸法網的重要防線。切記,任何不當的點擊、儲存或轉傳,都可能從「一時不察」變成「一生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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