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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幼年離家卻要求扶養?兄妹成功將每月3萬降到3,500元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6.03.02


案件類型:免除/減免扶養義務

委託人: 鄒家兄妹

爭取結果: 妹妹每月負擔1,000元,哥哥每月負擔2,500元

承辦律師:紀孫瑋律師

一、案件背景

對鄒家兄妹而言,母親是一個既陌生又沉重的稱呼及存在。在兄妹分別只有9歲和5歲的幼年時期,母親離家音訊全無,對子女完全未盡扶養責任,導致妹妹在高中時期便半工半讀,勉強支撐學費及生活費,哥哥則是在小學畢業後就去當汽修學徒維持生計。成年後,第一次收到母親的音訊不是為了修補親情,而是母親缺錢花用,才想起兄妹二人。

原先想著不理會母親就沒事,卻突然收到社會局的公文:母親因病被安置於長照中心,要求他們每月繳納新臺幣 30,000 元的高額安置費。兄妹二人面臨的壓力不僅是金錢,還包括情感上的不公,感覺像被遺棄的童年再度重現。在不甘心的驅使下,二人決定找紀律師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希望不用負擔母親高額的安置費。

訴訟初期,母親雖然在庭上表示同意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但也抗辯稱子女幼時曾由她與丈夫共同照顧,試圖強調自己並非從頭到尾完全遺棄子女 。一般大眾往往認為民法上的扶養義務具有強制性,難以推翻,尤其當母親主張幼時曾有照顧紀錄時,聲請人容易感到預期全額負擔的絕望,產生「父母沒養我,為何我要養她」的無力感 。

二、法律核心

法院在本案中需釐清的核心爭點有二:首先,母親早年離家的行為,是否已達《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所定「情節重大」之程度,進而可以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其次,在兄妹二人經濟能力存在顯著落差的情況下,如何依據《民法》第 1119 條之規定,公平且合理地分配扶養費 。

紀律師在訴訟中採取了極具層次的舉證策略。除了提交證據證明母親自兄妹幼年離家後便未提供生活協助外,更精準利用社會局的訪視報告及老鄰居的證人證詞,輔佐證明母親在兄妹成年前,確實有長期未盡親職之事實 。雖然法院在法律評價上,因母親在兄妹極年幼時曾有照顧行為,認定未達「全數免除」的嚴苛門檻,但這些證據已足以構成「減輕」扶養義務的法定要件 。此策略的成功邏輯在於:律師不一味死守「全額免除」的高標準,轉而強調「顯失公平」的原則,透過客觀事證而非主觀抱怨,讓法院看到若要求兄妹全額負擔,將嚴重違背事理之衡平 。

最終,法院認定母親後期的長期缺席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減輕事由,並衡酌子女間的經濟實力落差,裁定大幅度減輕扶養費 。這一關鍵轉折,讓兄妹從初期的絕望轉為解脫,有力地證明了專業的舉證策略與法律攻防,確實能改變看似無解的法律僵局 。而此裁定後續也可作為向社會局主張減免代墊安置費之重要法律依據。

三、案件啟示

本案最重要的啟示在於:扶養義務並非毫無彈性,也不是只能「全額負擔」或「完全免除」兩種結果。許多人在收到社會局通知時,第一反應是認為法律早已寫死,自己一定要負責到底,因此選擇沉默承擔,甚至硬撐經濟壓力。然而,《民法》第1118條之1第1119條明確規定,若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或子女經濟能力有限,法院可以依具體情況減輕甚至免除扶養責任。

鄒家兄妹最終從原本每月3萬元的壓力,大幅降至妹妹1,000元、哥哥2,500元。這不只是金額的減少,更代表法律願意在親情破裂的現實中,為公平保留空間。當事人若只停留在「父母沒養我,為何我要養她」的情緒層面,往往難以改變結果;但若懂得依法蒐證、正確主張,局勢就可能翻轉。

四、呼籲

如果你也正面臨父母安置費或扶養費的通知,請不要急著認定自己只能全額承擔。請先檢視三件事:父母是否長期未盡扶養責任、是否留有相關紀錄或證人可證明過去情況、你的經濟能力是否確實難以負擔高額費用。

扶養義務的調整有法定要件,越早處理,越有機會降低風險與壓力。不要讓一紙公文決定你未來數十年的經濟負擔。在情緒之外,法律仍然有公平的出口。法律手牽手提供溫馨的免費諮詢,為您初步評估案件處理方向,並及時判斷是否需要律師協助。如你也正面對扶養費難題,即刻加入法律手牽手詢問,或是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0800-580-979,我們會與您共同面對婚姻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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