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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了,該怎麼辦?資遣的合法事由有哪些?員工可以自請資遣嗎?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4.03.01


經濟不景氣時,面臨資遣的勞工心情上必定五味雜陳。想到這些年為公司的辛勞付出,以及可能面臨的短期失業和財務壓力,心中必然也是感慨萬分。

不過,即使公司要資遣員工,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老闆可以提前資遣員工,來減少人事支出嗎?如果老闆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像是少給薪水、高薪低報,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嗎?

其實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勞工與雇主各自有哪些法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那麼,雇主有哪些法定的資遣事由呢?什麼是經濟性解僱?什麼是懲戒性解僱?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呢?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法律手牽手團隊將為您一一說明。

(一)經濟性解雇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可以以下列五種理由來解僱員工,但仍然需要依照員工的「年資」,提前向員工作「資遣預告」、發給資遣費;勞工的年資越高,所需要的預告期間也就越長,可以領到的資遣費也會越多。

所謂的「資遣預告」,是指當雇主要資遣員工時,需要提前通知該員工。在面臨資遣之後,勞工需要花時間尋找新工作,也要花時間準備、適應。因此,政府規定雇主有提前告知的義務,讓勞工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做好找下一份工作的準備。

關於資遣預告的更詳細資訊,可以參考法律手牽手團隊的文章:〈被資遣了,該怎麼辦?什麼是「資遣預告」?什麼是「預告工資」?〉

關於資遣費的更詳細資訊,可以參考法律手牽手團隊的文章:〈被資遣了,該怎麼辦?資遣費該怎麼計算?可以預先拋棄資遣費嗎?〉

以下為雇主可以合法解雇員工的五種事由:

  1. 歇業或轉讓事業
  1. 虧損或業務緊縮
  1. 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
  1.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數的必要,又沒有適當的工作可以安排給原本的員工
  1. 員工確實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

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應該要明確告知員工被資遣的理由,也不能夠隨便更改;並且,實務上也有認為,為了保護勞工權益,在資遣員工時,雇主應該要遵守「最後手段性原則」,將資遣當成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並先嘗試一些替代措施,像是轉調部門、溝通改善計畫等等,在沒有辦法改善的情況下,才能夠資遣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懲戒性解僱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勞工有以下的不當行為時,雇主就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考量到這些情況是由於勞工的不當行為,給雇主帶來損失,此時的解僱屬於「懲戒型解雇」,雇主不需要經過預告來事先通知員工,也不必給付資遣費。不過必須在雇主得知事實之後的30天內直接開除,才算是合法。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若勞工在簽立勞動契約時有謊造一些內容;而雇主因為誤信為事實,導致有受到損失的「可能性」時,就可以依此為由來解僱勞工。
  1.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所謂「暴行」與「重大侮辱」的判斷標準,應該要就具體發生的事件來衡量;並且應該斟酌雙方的社經地位、教育程度,與當時發生的情況來綜合判斷。
  1.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可以據此將勞工解僱,但並不是有發生這樣的情形,就代表勞動契約已經終止。實際上是否要解僱員工,還是要看雇主的決定。
  1.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是否能適用此條的重點在於,違反的情節是否有達到「重大」的程度。實務上會考量勞工違規的次數、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危害的程度、勞工到職的時間等等來做綜合判斷。
  1.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基於勞動契約,勞工應該要對雇主或職務盡到忠誠的義務,此項是為了避免勞工故意毀損消耗雇主的財產。所謂的「物品」並不限於有形的物品,像是電力或者電磁紀錄等,無形但是具有財產價值者,也算是本條所指的物品。
  1.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所謂的「繼續」,與「連續」有別。繼續曠職的認定是以「勞工實際工作日」來計算。如果中間隔有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者勞工自行請假的話,都不阻斷繼續曠工的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的話,勞工就可以不經由預告來終止勞動契約。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若雇主在簽立勞動契約時有謊造一些內容;而勞工因為誤信為事實,導致有受到損失的「可能性」時,就可以依此為由,不經由預告來終止勞動契約。
  1.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所謂「暴行」與「重大侮辱」的判斷標準,應該要就具體發生的事件來衡量;並且應該斟酌雙方的社經地位、教育程度,與當時發生的情況來綜合判斷。
  1.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只要有健康上的危害可能性就可以自請離職。但要注意的是,需要先通知雇主,讓雇主有改善的機會;如果雇主不改善或者改善後沒有效果的話,仍然可以不經由預告來終止勞動契約。
  1.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但是如果雇主已經將患有法定傳染病的人送醫或解僱,勞工就不能再據此終止契約。
  1.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因為「按件計酬」的勞工是依照完成的工作量來獲得報酬,報酬多寡會影響計酬勞工生活的穩定性,因此法律規定如果雇主不供給足夠的工作量的話,勞工就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契約。
  1.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如果雇主有其他違反勞動契約或者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導致有損害到勞工權益的「可能性」的話,勞工也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沒有以上事由發生,但員工出於自己的意願、自己提出離職的話,就不算是資遣,雇主也不需要付資遣費唷!

(四)雇主違反規定怎麼辦

面對雇主沒有按照《勞動基準法》行事的情形,可以先向各地勞工局檢舉,令雇主受到裁罰;並且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訴訟外試著與雇主協調。

若調解失敗,或是時間拖延太久,您還可以以「訴訟」的方式,由專業的勞資律師來為您討回公道!

法律手牽手團隊的合作律師經過嚴格的篩選,我們將會根據律師的專長案件為您推薦適合的勞資律師,致力於為您解決相關的勞資糾紛。

(五)結語

在不對等的力量結構之下,勞工面對資方,往往宛如小蝦米對上大鯨魚,處於弱勢的位置;而即便是擁有較豐富資源與權力的雇主,若要解僱有問題的勞工,也經常會因為複雜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法律訴訟,而陷入麻煩之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尋求律師的協助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法律手牽手團隊可以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議和支持,透過律師的幫助,您也可以更有效地應對各種勞資糾紛,保護自己的權益。

無論您是勞工還是雇主,都可以放心地依賴我們推薦的律師團隊,讓我們的合作律師發揮他們的法律專業,來協助您渡過難關。

看完以上文章後,如果您仍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法律手牽手團隊,我們將會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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